香港魔術同業協會
會章
第一章 - 準則
第一條:名稱及會址
(一) 本會定名為『香港魔術同業協會』 "Hong Kong Magic Industry Association"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(二) 會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火炭禾盛街十一號中建電訊大廈903室。
(三) 通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火炭坳背灣街53-55號美高工業大廈6樓。
第二條:宗旨
(四) 以非牟利機構之性質運作,推廣魔術之藝術。
(五) 令協會成為有代表性及公信力之組織。
(六) 建立消費者對行業的信心。
(七) 同業互相溝通聯系。
(八) 增進彼此友誼及合作商機。
(九) 提高及培養社會人仕對魔術的興趣;
(十) 給予機會廣結同道,藉以分享及提高魔術水平及領域。
第三條:目標
(十一) 提升業內人士之地位及價值。
(十二) 提高專業精神與質素。
(十三) 監察及管制違反魔術業操守之人士。
(十四) 推動社會各階層了解魔術產業之重要性。
(十五) 推動魔術乃創意文化事業,令政府給予支持。
第四條:會員類別
(十六) 魔術表演家。
(十七) 魔術教授導師。
(十八) 魔術玩具或道具生產商。
(十九) 魔術產品零售或批發商。
(二十) 魔術顧問工作者。
第五條:會員資格
(二十一) 必須以魔術行業為全職職業工作者。
(二十二) 主體收入依靠魔術事業作為謀生工具。
(二十三) 在行業具有代表性及資歷而被受認同。
(二十四) 註冊經營與魔術業務有關之商業機構。
註1: 會員必須符合一種或以上之條件
註2: 必須由一位或以上會員動議邀請入會
第二章 - 會員大會
第六條:例會
(二十五) 每季舉行聯誼集會,提出各項議程以協助同業提出意見。
(二十六) 每年主辦或協辦行內之活動以增加協會知名度及公信力。
第七條:舉票
(二十七) 每年輪選協會各職位,包括會長等職位。
(二十八) 所有投票及選舉事項將於集會進行;
(二十九) 所有本會會員均有投票及選舉權。
第三章 - 經費
第八條:經費來源
(三十) 會員之入會費,每年港幣一千二百元正;
(三十一) 會員之年費;
(三十二) 協會舉辦之活動。
第九條:經費用途
(三十三) 達成本會宗旨之一切開支,包括:
維持協會網站之運作以宣傳各會員之業務。
聯誼活動包括每季集會費用。
支持任何協會宣傳活動及經常性開支。
協會籌辦活動製作費;
成立同業互助基金以協助有需要之同業。
第十條:經費保管
(三十四) 金錢及數簿由本會財務主委保管;
(三十五) 每次會員集會由財務主委公開報告協會財政狀況;
(三十六) 財政支出及收入由會長批核及簽署。
第四章 - 會員義務,權利及會規
第十一條:義務
(三十七) 遵守本會章程,堅決執行協會訂下之制度及方案。
(三十八) 定時繳交會費;
(三十九) 積極出席協會集會及盡力協助各項活動推廣宣傳;
(四 十) 為行業爭取專業地位之使命。
(四十一) 積極提出任何關於本會的意見和反映問題;
(四十二) 維持會員間和睦相處,以達至大同為目的。
第十二條:權利
(四十三) 借助協會被認可個人或機構之專業地位及優質服務。
(四十四) 宣傳個人或機構直接吸納客戶以協助事業發展。
(四十五) 參與協會各項宣傳活動,增加個人或機構知名度。
第十三條:會規
(四十六) 積極響應協會號召,及按時出席參與協會集會及各活動;
(四十七) 參與協會集會請簽名以作出席紀錄,由協會秘書主委作會議記錄;
(四十八) 熱情歡迎新會員加入,不要冷漠對待;
(四十九) 開會時請關掉手提電話、傳呼機及保持肅靜,尊重主講及表演者;
(五 十) 嚴禁在會所內講粗言穢語、盜竊、蔑視及作出不尊重他人之行為;
(五十一) 未經許可,不可在本會宣傳與本會無關之活動;
(五十二) 會員之間必須互相尊重,沒有等級之分;
(五十三) 不得利用會員身份進行任何商業性質活動;
(五十四) 不得因私人感情關系, 影響本會聲譽。
第五章 - 其他
(五十五) 本會章如有任何修改,須經會員投票贊成及會長批核通過。
(五十六)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,不得享有本會一切權益,其已繳會費,概不發還。 |